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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2

时间:1970年01月01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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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2)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 建 筑 
5.1 套内空间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 
5.1.6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OO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3 无障碍要求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OO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4 地 下 室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 
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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